中新网11月6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典型案例,集中展现检察机关持续强化法律监督,落实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实践成果。
该批典型案例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涉及预付式消费合同诈骗、性侵害未成年人、销售农产品合同诈骗、直播虚假广告、医疗场所强制猥亵、经营纠纷中故意毁坏财物、违法发放贷款、个体工商户财物盗窃等多种案件类型。办案中,检察机关围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问题,进行实质性、精细化审查,确保定性准确、罚当其罪。同时,通过追赃挽损、追诉漏罪漏诉,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诈骗类案件在依申请启动的立案监督案件中占比较高,部分典型案例刑民交叉特征突出,行为人刻意制造民事纠纷外观,逃避法律责任。例如,在张某翔合同诈骗立案监督案中,张某翔明知教育培训机构已经无法提供服务,仍以预付式消费意图“换马甲”诱骗学生家长继续缴费;在杨某、王某航等人合同诈骗立案监督案中,行为人自始不具备履约能力和意愿,却以“小额返还、大额拖延”方式接受调解,借以辩解存在民事纠纷,实际“换壳经营”、到账后即分赃。检察机关做实精细化审查,厘清刑民边界,通过开展立案监督工作,推动案件依法进入刑事追诉程序,既防止“以民代刑”“降格处理”,又确保精准打击犯罪,以有力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最高检控告申诉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受理、审查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首要关口,相关职能部门通力合作、形成监督合力。各地检察机关要坚持“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深化检警良性互动,强化部门协同,既依法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也严防将民事纠纷当作刑事犯罪。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做实矛盾化解、追赃挽损和社会治理,以高质效法律监督守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牢牢把握法律监督基本定位、准确把握法律监督基本要求、加强法律监督基本职能,不断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坚持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持续强化内部衔接,形成监督合力、发挥监督实效,切实做到以“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张某翔合同诈骗立案监督案”等8件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典型案例。现予印发,供参考借鉴。
张某翔合同诈骗立案监督案
合同诈骗 应当立案而不立案 监督立案 追诉漏罪 预付式消费
被告人张某翔,男,1989年10月出生,多家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股东。
2020年8月至2023年9月,张某翔在上海市松江区、青浦区、闵行区等地运营多家艺术类教育培训机构过程中,为迅速扩大经营规模,以转让机构股权并承诺30~40%年化收益、保本付息为诱饵,公开非法吸收资金,累计向21名投资人吸收资金2800余万元,后将钱款用于机构运营、归还个人债务等,案发时仍有2100余万元未兑付,上述机构均经营不善倒闭。
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张某翔在明知运营资金及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仍陆续从部分投资人处接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某购物中心的多家少儿培训机构,以为学员“消课”方式变相支付投资人欠款。其间,张某翔以长期课包大额优惠为诱饵,以续课费、考级费名义收取何某萍、胡某晶等74名家长预付学费共计32万余元,后将款项用于归还拖欠的工资、物业费及其他个人债务,未按约定为学员提供培训服务,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31万余元。2024年3月,张某翔又谎称其实控的江苏省宜兴市星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某公司)系第三方团队,将代其提供剩余课时服务,试图继续骗取学费,后被家长发现而未得逞。
2024年3月8日,何某萍、胡某晶等40余名家长向某公安局报案,该局以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何某萍、胡某晶等人不服、申请复议,该局于同年8月14日作出刑事复议决定,维持原不予立案决定。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4年“十一”假期期间,何某萍等20余名家长先后两次以被张某翔诈骗为由,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松江区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该院启动应急预案,释法说理引导合法维权;该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
调查核实。该案被害人数量多、案涉教育培训领域、申请人长假期间集体访,松江区检察院落实院领导包案制度,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接续发力,围绕争议要点依法开展调查核实:一是查主观故意。经询问物业人员、教培机构员工,查明张某翔自2023年11月起拖欠物业费、租金及员工工资。2024年1月,物业方已向张某翔发出《解除租赁合同通知函》对其进行清退,张某翔明知没有继续经营可能,仍然收取培训费。二是查客观行为。经调取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发现张某翔系其所称的第三方团队星某公司股东,意图“换马甲”诱骗家长继续缴费;进一步向被害人、教培机构员工核实并调取转账记录,发现张某翔要求员工以个人账户收取培训费,便于脱离监管、将钱款用于归还债务。三是查履约能力。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院调取张某翔在青浦区、闵行区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经营情况及民事诉讼情况,发现自2023年5月起张某翔经营的教培机构已陆续处于或濒临倒闭状态,多起民事案件败诉,债务累计1000余万元,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综上,该案不立案决定存在错误可能,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将案件移送刑事检察部门进一步办理。
监督意见。刑事检察部门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认为,张某翔在背负大量债务情况下,从债权人处接手教培机构以提供培训服务方式替代归还债务,明知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仍以优惠价格诱使大量家长缴纳培训费,甚至在已被清退离场后,谎称第三方团队接手试图继续行骗,涉嫌合同诈骗犯罪。2024年12月23日,松江区检察院依法向某公安局制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监督结果。2024年12月27日,某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由于本案涉及被害人众多、资金流转复杂,松江区检察院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通过公告、接访等方式,依法保障被害人知情权,有效息诉罢访。一是查明犯罪数额。引导公安机关委托司法审计,全面掌握张某翔经营的30余家教培机构资金流转和消课情况;向多名员工核实经营细节,查明收款账户变化、课包价格异常,区分正常经营与合同诈骗,固定非法占有故意形成时间节点,查明被害人实际损失。二是对漏罪监督立案。审查发现,张某翔经营资金来源于多个个人,且以每月较为固定的时间、数额回流,具有非法集资特征,依法提出立案的监督意见,后查明张某翔以保本高回报为诱饵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2800余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追诉。
2025年9月30日,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张某翔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移送松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5年11月10日,松江区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对张某翔提起公诉。2026年4月30日,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以张某翔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
延伸履职。一是积极追赃挽损。张某翔亲属主动帮助退出部分钱款,并将大部分学员转入其亲属经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减少被害人经济损失。二是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松江区检察院审查发现,张某翔作为失信被执行人能够申得办学许可证,并在较短时间内频繁开张或接手多家机构、经营地点多变,经营中使用个人账户收款,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存在监管不到位、预警不及时等问题,遂向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健全对教育培训机构的实质监管。